安康新闻网讯(记者 张乔 通讯员 王典根)3月30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陕西省旅游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莉霞出席并讲话。
我市及各县区分别设立分会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孝芳、副市长邹顺生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安康分会场参加会议。
《陕西省旅游条例》于2015年11月19日经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陕西省旅游局局长杨忠武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修订过程,并就全省旅游系统学习贯彻《条例》做了发言。
王莉霞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旅游业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条例》。要以《条例》为指导,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为圆满完成“十三五”旅游业发展目标开好头、起好步,为建设“三个陕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安东指出,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修订旅游条例是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旅游活动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我省法治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的具体实践,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旅游业服务品质的重要举措,是发展丝绸之路新经济、促进融合发展,实现依法兴旅、治旅的具体体现。旅游条例的修订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央和省委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新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旅游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全面抓好旅游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以下为综合整理内容:
新《条例》重点对乡村旅游、旅游购物、户外及网络经营、旅游安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对“驴友”健身探险活动明确规定应提前备案,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组织者将面临最高二万元罚款,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者也将被处以最高二千元罚款。
旅行社不得诱导、强迫旅游者购物
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回扣;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旅游景区及周边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对特定人群应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条例要求,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接到旅游投诉应及时处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受理来访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的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受移交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再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受移交部门认为依法确属其他部门处理职责权限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并跟踪负责投诉处理情况和答复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移交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受移交部门对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一般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
“要充分利用条例,敢于亮剑。”省旅游局局长杨忠武表示,各级旅游执法部门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旅游市场各种不良行为,尤其是欺客宰客、强迫购物、零负团费、黑导黑车黑社等市场乱象要重拳出击,加大检查和惩处的力度。
杨忠武还提到,要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做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到“十三五”末,我省接待境内外游客、旅游总收入、旅游投资总额、旅游就业总量均要比2015年翻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