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网报道:兴平一男子在医院陪侍其父治病期间跳楼身亡,死者亲属封堵了医院大门。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涉事7人采取行政拘留10日的强制措施。
4月14日,在兴平市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封门堵路事件。当日上午9时30分,十几个披麻戴孝的人扛着花圈来到兴平市人民医院,将花圈摆放在医院门口后封门堵路。致使就医的病人只能绕道而行,而接送病人的车辆及救护车无法正常进出。
事发后,兴平市政法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召集兴平市阜寨镇政府相关人员,会同兴平市公安局民警赶赴现场。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当日下午4时许,兴平市公安局在现场宣布《停止违法通告》后,对不听劝阻的7名封门堵路违法人员依法强制带离,恢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
因7人扰乱医疗单位秩序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公安机关对7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近年来,一个现象严重困扰着法治社会建设,那就是在一些民事纠纷中,一些私权肆意放大,以违法的手段申张自己权益。这其中以各种医疗纠纷为甚,上述报道就是典型。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很多时候也很难依法公正处理。
法治维护人权,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公民应有的权益。这里面既有生命权,也有财产权,也包括名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常态,任何集体、组织、个人都不能超越法的界限。
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信强权不信调解,信人多势众不信法理,信钱不信亲情,这些现象在一些领域愈演愈烈。私权毫无顾忌地损害着公权,封门堵路,打砸机关办公场所,损毁公共财物,肆意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在一些场合,私权放纵的恶劣程度令人发指。这种乱相,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动摇社会法治信念,长此以往造成社会文明溃败、法治建设倒退。依法治理社会,以法建构个体权益,建设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事关每个公民的正当权益。社会不讲法,不讲理,任由胡为,拳头说话,或“法不治众”,最终个体的权力将陷入无望无助,牺牲的还是个人权益。
长期以来简单维稳、消极维稳的方法,形成了“花钱买平安”的思维惯性。事实早已证明,不在法律的框架内、法治的规范内建立社会稳定和谐的“长治久安”,再多的钱也买不来“稳定”,只会不断恶化社会文明,阻碍社会进步进程,法治的成本越来越高,维稳的代价越来越大,很多工作越来越被动,人民群众对法的信任感越来越低。
所幸的是,近些年来,这种乱相有所改观,除了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正在成为进步的主流,执法裁判部门也更多地依照法律的规范解决社会矛盾,而不是简单地“大事化小”,“化钱息事宁人”,法治让更多的维权者看到了公平正义,法律调节着社会群体的关系,在法治的基础上,社会和谐的建立更加可靠。
上述案例中咸阳政法委的应急反应就是理性的,因而是有力的,对于问题的解决也是彻底的,它解决的不仅是个案,对全体社会的警示教育也是积极有效的。近年来,我市依法处理维权事件的例子也有很多,这样的办法有三个成果,一是建立了社会的法治自信,二是在法律的轨道上看似复杂的纠纷其实变得简单明了,三是执法部门方法更为明确,减少了不必要的法外干扰。
实践证明,面对复杂的私权纠纷,有关部门必须坚决依法办事,在调解无效情况下,一定要将事案引入法律程序。要相信一个成功的法律裁决事案,势必影响众多,正常的社会秩序正是从一件件小概率事件的完美处置积累起来的。当然,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能一味地抱怨一些群众法律素质低下,这更需要我们以案普法,在普法的过程中,我们要重视每一件涉法事案的处置,而不是一味迁就,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的公职部门不能有短期行为。
维护个体权益的方法可能有多种,但“依法维护”是底线。每个公民的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个体权利的建立又是以维护其他公民的权利为前提的,这是一个亟需普及的法律常识。在法律的框架内,任何个体的权利都没有溢出效应。维权可以,“任性”不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落脚点在“依法”上,这是一个正在飞速发展的、不可逆转的新常态。我们的国家正在建立这样的新常态,我们全体社会、公民个体、社会组织、公职部门,都要适应这个新常态。尤其对肩负普及法律、推进法治重任的执法部门来说,更要勇敢地、自觉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促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建立健康的社会调节机理,从根本上解决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社会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