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获得特别法人“身份证”后,居委会和村委会开展社会、经济活动事项将更加顺畅。
过去,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法人主体地位,无法为其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约了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经济活动事项的正常开展。此次颁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证书,该证书确立了村(居)委会的法人主体地位,改变了过去村(居)委会开展工作“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村(居)委会可依法开展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将进一步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组织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有助于提高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能力,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与此同时,这种“三证合一”的证书,使得特别法人的特别性,强于一般性的法人。由于村(居)委会既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自治组织的属性,同时也是市场主体,又有企业经营的属性,获得“身份证”后,法律主体地位凸显,拥有合法化的收支账户,可以自主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市场经营交易,取得合法收入。这种变化,使他们的地位、权益和责任更清晰化。这实际上增强了基层自治组织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活力。
颁证是好事,是对他们法律地位的强化,是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赋能”。但同时也对其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赋能”的同时也要“赋责”。自治组织不是“独立王国”,还是要在国家法律约束下,依法开展活动。村(居)民委员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自身建设及管理方面要自觉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也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村务的人员列为监察对象。因此,不能证颁了就万事大吉,有关部门还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对法人代表、法人组织负责人进行相关培训,使得他们明白法律的界限,懂得权力不能乱用;使他们更加明确职责职能;使他们知道怎样依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职能长处,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地为组织的成员负好责、服好务。只有“赋能”和“赋责”都到位了,村(居)民委员会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记者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