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鱼予
中办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提出,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不能动辄签责任状,变相向地方和基层推卸责任。各地从基层反映强烈的“痛点”入手,清理规范“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严防泛化滥用,向“责任甩锅”说不。(中国纪检监察报9月22日)
“一票否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几乎涵盖了方方面面。从节能减排、食品安全、招商引资,乃至恪守孝道、遵守师德、体育活动、环境卫生等,仿佛没有什么不能“一票否决”。从形式上来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于领导讲话等,都是“一票否决”政策发布的载体。诚然,通过一票否决与政绩挂钩,能变压力为动力,倒逼地方和部门工作上台阶,增加政令的刚性和威力,保证政令畅通并取得实效。
凡事有度,过犹不及。当太多工作被纳入“一票否决”,“一票否决”成为责任“背锅侠”,便会适得其反。所以,对于“一票否决”这一举措,无论否决什么,还是谁来否决,都必须考虑其正义性、合理性乃至合法性,更要重在落实。而真正要让党员干部发挥出责任与担当,考量的是地方在制度考核方面如何发挥更大作用,更重要的是如何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划分上下级政府的责权利,扎紧法律和制度的“篱笆”,用法律和制度督促党员干部积极作为,杜绝可能出现的懒政、懈政等行为和现象。
“一票否决”事项过多过滥,不仅会让地方政府或基层单位不堪重负,同样也会滋生弄虚作假。纵观早前一些统计数据造假、瞒报或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等行为,在环境保护和脱贫攻坚中不作为、不担当等事例,一方面,与个别党员干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管理上的“生搬硬套”“一刀切”有关系。未能根据不同的工作类型、不同的责任性质、不同的错误程度,给出有针对性的处理办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简单地把“一票否决”作为单位管理的利器,形成事事都重要,却事实上不重要的尴尬。
责权利对等。实施“一票否决”,得按照科学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通过管理的科学化,不断提高干部的工作成效;得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避免长官意志;得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使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依法进行绩效考核,促使下级政府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内实现依法行政;得变一票否决制为多票信任制,让群众和各类监督共同参与。当考核合理,管理科学,“一票否决”就能发挥应有效应。
甩掉包袱,才能轻装上阵。管理需要“铁腕”,亦需要智慧。“一票否决”不能治百病,更非“万金油”。没有完成任务,事情出了问题,严肃处理,既是警示既往,更是激励前进。让考核管理回归常态,更重要的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最后,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为基层“减压”,正是切中其应有要义,值得一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