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丕
在五一劳动节这个劳动者的节日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启动实施,这也是26年后对这部法规的第一次补充完善,说明在当下社会发展阶段,需要新的职业教育方式适应和发展相匹配,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职校学生的重视。
重视是好事,但也说明了存在于我们脑海里的一种看法——对职业教育的忽视、偏视、歧视。虽然有1996年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但是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没有处于对等地位,更多像是一种对普通教育的陪衬,像一个没有主角光环的“小丫头”。
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可以看到,首先提出了加强党的领导。对公办学校,按规定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对民办学校,则要求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育类型来定位,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新修订的法律扭转了以前将职业教育作为普通教育陪衬地位的现状,这正是国家对职业教育重视的体现。
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说到底,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就是让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职校学生不再“受气”,真正让有“一技之长”成为社会“顶流”。
要成为“顶流”必须具备有人气、有底气、有盛气。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原法中的“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也成为部分媒体和家长理解的取消了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的措施。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的普职分流比例为6.5:3.5,各省普职分流比例各异。对于普职分流的比例,相关立法并未给出刚性要求。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工业发展相比较于国内其他地方领先,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情况较好,职业学校的生源也相对较好。经济发展也需要更多具备职业技能的人才。
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
打开职业教育上升的“阶梯”,也意味着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也将大幅提高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
这就意味着打破了升学的“天花板”,让选择职业教育的孩子,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健康快乐地学习成长。同时又给学生提供了更好的教育,也多了另外一种选择。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要求设立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还在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二是在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此外,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都是不可替代的。职业教育社会地位的提升,仍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主动作为。社会观念应从重视学历转向重视贡献、重视能力;建立各行各业平等的职业资格框架制度,人人都能在自己的职业轨道上走到相应的高层次等级。进而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方面国家对于职业教育高度重视,近年来不断出台利好消息;另一方面,职业教育仍存在社会认可度低、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这些依然是影响职业教育招生的因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针对诸多现实问题的补充和完善,也标志着我国进入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新阶段,体现了国家对办好职业教育的决心和展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