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冀中星及其辩护人强调的不是故意引爆炸弹说法,公诉人认为其存在“间接故意”。其表示,携带炸弹去机场也可能造成危害巨大结果,冀中星故意制造爆炸物,充分为犯罪作出预备,明显违背社会价值观。
“他完全可以带假的爆炸物,并说‘快走我有炸弹’。”公诉人表示,冀中星网上学会爆炸物制作方法,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有威胁,对行为和行为后果明确认知。在发传单过程中,没有人理睬,高高举起爆炸物,追求放任爆炸结果。民警现场执法,他拒绝配合民警执法,躲避民警,倒手爆炸物,引发爆炸,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辩方
无主观爆炸故意不构成爆炸罪
冀中星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错误,冀中星不是故意引发爆炸物。他认为,冀中星身上携带炸药到国际机场寻求重视和关注的行为“很傻很天真”,但他的诉求通过报警、诉讼、上访仍得不到合理解决,此行为可以理解。其表示,冀中星到达B出口没有立即引爆炸弹,先散发上访材料,但是没有引起旅客和机场安保人员注意,才意图高举炸弹。
辩护人称,现场视频中,冀中星拿炸弹的左手放下时,在与肩齐平时爆炸,证明他“不小心触碰开关”的说法是可信的。其认为,刑法114条关于爆炸罪的构成是故意引爆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刑法115条的过失爆炸罪中,构成要件是客观方面过失爆炸造成市民重伤死亡的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因此,辩护人认为冀中星主观不是故意,客观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只是自己重伤和耳膜穿孔,因此并不构成爆炸罪或过失爆炸罪。
冀中星的第二辩护人称,冀中星几年前曾在老家的一个公交车站剥鞭炮,当地民警将此反映到冀中星所在乡镇,因此解决了低保问题,冀中星认为此举有帮助,希望制造一个影响,所以此行为是为了解决问题,不是故意要引爆炸弹。
■ 庭审对话
“炸死人了还能解决啥?”
公诉人:为什么你要到首都机场?
冀中星:要表达一下我的诉求,我在广东的时候,被警察的手下(治安员)打了,到了医院还指着我不让我治疗,把我打成这样。
公诉人:广东东莞方面是否对你的问题作了结论,是否有明确的法院判决。
冀中星:有。但是我不服。
公诉人:你是怎么到的首都机场?
冀中星:我先坐长途车从山东老家到丽泽桥,然后乘出租车到了首都机场。
公诉人:你去首都机场带着什么?
冀中星:去首都机场身上带着包,包里有垫子,有褂子,还有手机。传单印了20张,在一个店里复印的。到了北京,有安检,怕安检查出来,特意把炸药从包里拿出来,用胶带缠在腿上。
公诉人:你知道炸弹有多大威力和伤害性吗?
冀中星:鞭炮火药威力多大不知道,压根就没想(引)爆。没想伤别人,也不想伤自己。如果故意引爆什么后果,根本没想过这个事儿。
审判长:你还有什么要表达的吗?
冀中星:我的目的很明确,我没有必要(爆炸)。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我的问题,我真的爆炸了,把人炸死了还解决什么,自己都死了还解决什么。绝对没有故意(自杀),我来这干嘛?我在家里这样做多好,我为什么跑这里来。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王贵彬